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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4-29 08:08:08 阅读()
易事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4月22日以专人送递、电话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19年4月30日在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何佳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和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结合公司自身具体情况及外部市场环境,公司本次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各项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不可累积、可参与、不设回售条款、不可转换的优先股。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总数不超过1,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亿元,具体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要求等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是否分次发行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200名的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认购,亦不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方式变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将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且发行数量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数量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按票面金额发行。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到期期限。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 1、是否固定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票面股息率。 2、票面股息率的确定与调整方式 优先股第1-5个计息年度(发行当年作为第1个计息年度)的票面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经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保持不变。 自第6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不行使全部赎回权,每股票面股息率在第1-5个计息年度股息率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第6个计息年度股息率调整之后保持不变。 3、票面股息率的上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每一期发行时的票面股息率均将不高于该期优先股发行前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跳息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将不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如调整时点的票面股息率已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股息率将不予调整;如增加2个百分点后的票面股息率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为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有两部分构成:一是根据固定股息率获得的固定股息;二是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的分配。具体如下: 1、固定股息分配安排 (1)固定股息发放的条件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派发按照发行利率计算的固定股息。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涉及优先股事项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但在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 期股息的情形下,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2)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上具有相同的优先顺序。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在确保完全派发优先股约定的股息前,公司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期股息,前述股息取消支付不构成公司违约。强制付息事件指在股息支付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②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计划导致需要赎回并注销股份的,或通过发行优先股赎回并注销普通股股份的除外)。 (2)固定股息支付方式 公司将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以一个会计年度作为计息期间,当期未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会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之日至当年末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此计息期间的优先股股息计算如下: 当期每股优先股的股息(元)=100元*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发行当日至年末的天数)/360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股东大会提交优先股股息的派发方案,股东大会决定派发优先股股息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确定权益登记日和股息支付日,优先股股息将在股息支付日向优先股股东派发。优先股股息派发须在股东大会决议后2个月内实施完毕。 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3)固定股息累积方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取不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之前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 额派发股息和孳息的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 (4)固定股息的非强制付息条款 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期股息及其孳息,前述股息取消支付不构成公司违约。强制付息事件是指计息支付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须向优先股股东进行本期优先股股息支付: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计划导致需要赎回并注销股份的,或通过发行优先股赎回并注销普通股股份的除外)。 2、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安排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本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固定股息分配后,并且普通股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当年盈利相应的分配后,优先股股东还可以参与一定比例的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的分配。具体如下: (1)首先,公司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安排,向优先股股东按照询价发行时确定的固定股息率派发股息(如前款“固定股息分配安排”所述)。 (2)其次,在按照固定股息率向优先股派发固定股息后,如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为当年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即当年合并口径报表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15%。 (3)最后,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在扣除上述第2项后,即形成的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中的30%,由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分配。其中,优先股股东以获得现金分红方式参与剩余利润分配、普通股股东可以获得现金分红或以普通股股票红利的方式参与剩余利润分配。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股份享有剩余利润的分配权利模拟为普通股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股数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股价格Pn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即5.88元/股)。优先股参与剩余利润分配模拟股数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 本次优先股完成发行后,次年对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进行分配时,优先股股东可以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发行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30%的分配,其计算基数为“(发行月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12)×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30%”。 3、宣派和支付股息、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授权和决策 (1)宣派和支付固定股息 本次发行优先股固定股息的派发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逐年审议决定,若股东大会决定递延部分或全部优先股股息,公司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全部优先股固定股息支付事宜。 (2)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 按照公司章程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约定,董事会制定并提议普通股分红方案。在按照固定股息率向优先股派发固定股息后,如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为当年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即当年合并口径报表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15%。在此基础上,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的30%,优先股按照模拟折算普通股的股数测算,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分配。 普通股的分红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优先股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事项,在本次发行优先股事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由公司股东大会逐年审议决定。 (3)优先股股东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不累积、不递延 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方式为获得现金,当期即进行支付,不累积、不递延。 在可参与优先股的安排中,优先股股东仅限于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优先股股东仅限于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分配,不参与以前年度累计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如普通股股东当年获得发行人分配的现金或股票红利来源于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则优先股股东不参与该部分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分配。 4、公司关于利润分配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在拟实施利润分配前,公司将提前做好下属子公司对母公司利润分配的准备工作,避免出现因母公司报表与合并报表利润差异过大而无法满足现金分红需求的情况。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回购条款 1、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选择权为公司所有,即公司拥有赎回权。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股。 2、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于报告期期末(12月31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注销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赎回期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全部赎回之日止。赎回权具体安排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最终确定。赎回日期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赎回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额加当年按固定股息率计算的应付优先股股息。 优先股股东还可以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赎回当年公司实现的剩余利润30%的 分配。该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有条件赎回事项的授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批准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表决权的限制 除以下事项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公司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涉及审议上述事项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普通股股东的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上述1-5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表决权的恢复 1、表决权恢复条款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股价格Pn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即5.88元/股)。恢复的表决权份额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 2、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调整方式 在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Q×(A/M))/(N+Q)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增发新股或配股新增股份上市前一交易日A股普通股收盘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 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的情况时,将对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当公司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充分保护及平衡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有关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本次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 为而进行调整。 3、恢复条款的解除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当年度优先股股息的,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复。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等,剩余财产不足以全额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完毕应分配剩余财产后,方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信用评级情况及跟踪评级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具体的评级安排将根据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市场的要求确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担保方式及担保主体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本次优先股发行后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 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将按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转让,但转让范围仅限《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优先股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超过200人。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1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中8亿元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2亿元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优先股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 本项议案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本项议案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易事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加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项议案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是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偿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公司新一轮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募集资金的使用,将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降低财务费用,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公司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 本项议案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 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本项议案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 的议案》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本项议案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就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本项议案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回报规划》。 本项议案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优先股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优先股的发行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是否分次发行、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回购条款、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清偿顺序和清算方法、信用评级情况及跟踪评级安排、担保方式及担保主体、本次优先股发行后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安排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 3、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报事宜; 4、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5、根据本次优先股发行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事宜; 6、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优先股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7、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公开发行优先股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9、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议于2019年5月20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审议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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